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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更換法人代表為由單方解除合同 無效 |
來源:河北新冀人才網(wǎng) 時間:2009/5/27 9:55:09 閱讀次數(shù):647 |
王某等20人于2007年1月份與沂水縣某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,合同約定期限為2007年1月至2010年1月。2008年下半年,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,企業(yè)效益開始滑坡。2009年1月,單位更換了法人代表后,為實施減員增效,企業(yè)通知王某等人合同已到期,要與他們解除勞動關系。王某等人提出,當時簽訂的合同終止日期是2010年1月,不同意提前解除合同。廠方聲稱,現(xiàn)在已經更換了負責人,原來訂立的合同已由3年改為2年。王某等人不服,以企業(yè)不能單方更改合同期限為由,向當?shù)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。
仲裁委經審理認為,《勞動合同法》第33條規(guī)定:“用人單位變更名稱、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,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! 《勞動法》第17條規(guī)定:“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,應當遵循平等自愿、協(xié)商一致的原則。”在庭審中,該企業(yè)出示了勞動合同,終止日期已被改為2009年1月。該企業(yè)單方修改勞動合同的期限,不具有法律認可的證明力。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,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存續(xù)期間,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、履行義務的法定期限。勞動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隨意修改勞動合同的期限及其他條款,更不能以更換負責人為由單方更改。如要改動,也必須按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操作,辦理雙方確認手續(xù)。企業(yè)如果確需減員,要按照《勞動合同法》第41條規(guī)定:“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(yè)職工總數(shù)10%以上的,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,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,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,才可以裁減人員!敝俨梦熳龀霾脹Q,撤銷企業(yè)解除合同的錯誤決定,雙方繼續(xù)履行合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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